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时评 >> 内容

厘清“马大哈”家长的法律责任

时间:2015/9/24 10:56:38 点击:

  核心提示:没有原则地顾虑家庭因素甚至放任家庭成员间的违法行为,是不符合法治要求的  近段时间,国内发生了多起儿童被留车内闷死的悲剧。如果是幼儿园教师、司机等疏忽致儿童被困车内闷死,相关责任人第一时间会被警方带走...

  没有原则地顾虑家庭因素甚至放任家庭成员间的违法行为,是不符合法治要求的

  近段时间,国内发生了多起“儿童被留车内闷死”的悲剧。如果是幼儿园教师、司机等疏忽致儿童被困车内闷死,相关责任人第一时间会被警方带走,并被刑事拘留。但“马大哈”家长将孩子遗忘在车内导致儿童闷死的,基本上是自责了事。

  保护儿童健康成长是父母的重要责任。虽然将孩子遗忘车内导致其被闷死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事情,涉事家长由此陷入深深的自责也令人唏嘘,但人们在同情和惋惜之余,也别忘了厘清“马大哈”家长的法律责任。这对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避免更多无妄之灾具有积极意义。

  客观来看,家长监护失职是导致儿童被困车内闷死的重要原因,其行为符合过失犯罪的法律构成。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无论家长将小孩遗忘车内的原因是什么,孩子的死亡均是由于家长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的,已经具备过失致人死亡的标准,符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此外,当类似事故发生在校车内时,作为责任人的园长、接送老师、司机等,均会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并被法院判刑;而父母疏忽大意将孩子忘在私家车内的,即使造成死亡结果,也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结果不仅会给公众留下法律适用不平等的不良印象,更会让一些人产生小孩在父母面前没有独立人格、是父母“私人财产”的扭曲意识。

  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一些人认为未成年人监护是家庭内部事务,外人及公权力不宜介入。而且,造成小孩死亡的结果后,家长及亲属定然悲痛欲绝,如果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可能给外界带来公权力之手伸得太长、不讲人情的负面形象。但是,没有原则地顾虑家庭因素甚至放任家庭成员间的违法行为,是不符合法治要求的。纵观近年来被曝光的一些家庭暴力事件,当妇女、儿童被虐待、遗弃时,正是“不宜介入家事”的心态以及“和稀泥”的处理方式,才导致他们不断被其家庭成员侵害,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既要受伦理道德调整,更要受法律调整。在法律上,公民自出生起就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受法律严格保护。小孩不是任由父母处置的小猫小狗或私人财产,而是独立于父母之外的具体的公民。父母对小孩的抚养、监护、保护不仅基于亲情血缘关系,更是不能逃避的法律义务。父母因监护不力或其他原因导致小孩受侵害或死亡时,显然应承担法律责任。当然,由于类似事件中的加害人同时也是受害人,再考虑家庭关系因素,应该对施害家长从轻或减轻处罚。

  无论如何,公权力不能对“马大哈”家长应负的法律责任视而不见。今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出面干预,对失职家长进行法律评判,宣示政府保护未成年人的坚定立场,督促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作者:佚名 来源:江西新闻网
共有评论 0相关评论
发表我的评论
  • 大名:
  • 内容:
  • 今日江西网(www.jrjx-people.com) © 2024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 Email:jrjxw8863@163.com 赣ICP备11001524号-1
  • Powered by laoy! V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