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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盐业公司强制搭售被罚16万元

时间:2015/10/24 12:52:21 点击:

  核心提示:本报讯 江南都市报记者谌恒报道: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十起经济行政典型案例,我省有两起案例被通报,包括省盐业集团吉安公司行政处罚案及萍乡一房地产公司行政协议案。  据了解,江西省吉安市盐务...

  本报讯 江南都市报记者谌恒报道: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十起经济行政典型案例,我省有两起案例被通报,包括省盐业集团吉安公司行政处罚案及萍乡一房地产公司行政协议案。

  据了解,江西省吉安市盐务局是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江西省盐业集团公司吉安公司(以下简称吉安盐业公司)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办理营业执照的企业(经营范围为食盐、各类用盐、场地出租、日用百货等),二者属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因吉安盐业公司除专营食盐批发业务外,还经营日用百货,为提高企业效益,该公司部分业务员在批发、配送食盐过程中,强制搭配非盐商品(食用油、白酒等)或在食盐配送过程中搭配低钠盐、深井盐,否则就以无高钠盐(中盐)或无盐为由停止供应食盐。

  部分食用盐零售商不满,向吉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该局先后于2012、2013年两次向吉安盐业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经工商部门立案调查,告知该公司听证权利并听取陈述后,于2014年7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6万元。吉安盐业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上述处罚决定。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吉安盐业公司作为国家食盐专营企业,具有法定的独占经营权,与其他普通经营者对食盐零售商具有不同支配地位,但其经营主体、地位应当平等。原告在开启多种经营活动中,利用自身专营食用盐的批发、配送过程中的独占优势地位,强制食用盐零售商搭售低钠盐及非盐商品食用油、洗涤系列产品、白酒等商品,其行为构成了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遂判决维持被告吉安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上诉后,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江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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