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本报讯 刘万春 新法制报首席记者程爱娣报道:可自诉,一度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最大亮点。9月21日上午,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
本报讯 刘万春 新法制报首席记者程爱娣报道:“可自诉”,一度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最大亮点”。9月21日上午,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拒执罪自诉案件进行一审宣判,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此为江西省首例拒执自诉案件。
江西首例拒执罪自诉案在袁州区法院一审宣判 图/受访单位提供
“老赖”拒不执行判决
王某早年借给朋友张某26万元,两人后来闹僵。宜春市袁州区法院在2013年8月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处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某借款本金26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张某迟迟未还款项。法院受理王某的执行申请后,张某共执行了本金114120元。余款仍然难收,此时的王某认为,张某涉嫌犯罪。
2015年5月25日,王某通过法院向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提出控告,要求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7月9日,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经初查后认为证据不足,未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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